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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招录毕业生到南疆乡镇工作的通知

2016年04月27日 14:22  点击:[]

根据《2016年新疆招录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新疆南疆乡镇工作实施方案》,拟向湖南省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00名,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招录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2.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志愿建设边疆,服从组织分配;

3.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不限;

4.30周岁以下(1985年8月以后出生);

5.内地生源(湖南籍优先);

6.身心健康。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多子女家庭、工农子弟、亲属在新疆工作生活以及具有在新疆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录用学生干部、荣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高校毕业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优先录用。

二、相关政策

1.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录用为南疆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对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满2年后可选拔到上级机关工作。

2.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安排正科级职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安排副科级职务。

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新财教〔2009〕223号),新招录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凭缴纳学费发票,由自治区财政代偿其大学(含研究生)期间的学费。

4.自治区财政报销新招录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首次进疆交通费(火车、汽车票)。

5.培训期间,自治区财政为新招录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新招录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岗后,乡镇安排周转住房,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7.招录内地优秀高校毕业生的配偶、恋爱对象志愿到新疆工作的,由所在地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地安排适当的就业岗位。

三、报名要求

详见毕业生群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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