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4月15日 16:1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9号)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领导,各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比例、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及标准。

(一)一年级研究生

第一学年面向新生(包括七年制学生研究生阶段第一学年),奖励比例为100%。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7000元/生;硕士究生奖励标准为3200元/生。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社会实践等项加权(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按总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

2.奖励标准和评选比例:

1)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0000元/生,比例30%;二等奖8000元/生,比例30%;三等奖4000元/生,比例40%。

2)硕士研究生:一等奖6000元/生,比例20%;二等奖4000元/生,比例30%;三等奖2000元/生,比例40%。

第六条 在评奖学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者;

(二)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者;

(三)有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四)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五)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但未按时返校者;

(六)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纪情形,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足额学杂费者,停发当年学

业奖学金。

第八条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超出基本修读年限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研究生提出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退还。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工作,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全校在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并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相关学院。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各学科特点、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培养质量以及对学校核心竞争力的贡献度等因素,名额分配适当予以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制定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干事、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的初评工作。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评审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终评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从新入学学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含进入研究生阶段的七年制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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