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对博、硕士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学分的要求,活跃学术氛围,提高研究生自主参加学术交流的积极性,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管理过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交流活动是指针对规定的课题,由相关专业的研究者、学习者参加,为了交流知识、经验、成果,共同分析讨论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进行的探讨、论证、研究活动。可以采取参加讲座、会议交流、发表成果、学术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二章时间范围及学分要求
第三条研究生自入学起至中期考核前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一)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修满4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修满2学分;
(二)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满2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修满1学分。
第三章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院各职能科室负责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一)联络大学各部门、各学院、各医院,实现学术交流活动信息互通;
(二)为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举行协调场地及安排工作人员;
(三)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学术部负责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及组织工作。
(一)收集大学、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各医院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信息;
(二)在研究生院官网公布各级、各类的学术交流活动信息,应包含主题、主讲人介绍、时间、地点等;
(三)组织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一)研究生登录院网查看学术交流活动信息,按时参加并持本人一卡通、《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到主办单位处签到;
(二)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需提供《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以及相关材料,如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照片(可证明本人确实参加)、会议论文等交二级培养单位科教科,由科教科老师按不同级别和参与程度给予计分(见附表1)并签名确认;
第四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导师应督促研究生积极参加校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并对研究生外出学习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一)研究生应保存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材料,如会议通知、会议安排、会议照片(可证明本人确实参加)、会议论文等。
(二)研究生中期考核时需提供以上材料交二级培养单位科教科,由科教科老师按不同级别和参与程度给予计分(见附表1)并签名确认。
第十条本办法由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级研究生起执行。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