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
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完善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
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中国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定向委培研究生不参评。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
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申报材料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现为每生每次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 万元。该标准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较强,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已按规定交清应缴费用并按时注册。
2.学习情况:
(1)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位必修课程各门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研究生三年级学生参评需完成开题,并且中期考核成绩合格。
3.科研能力突出,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湖南中医药大学”或“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学位研究生要以第一作者在科技核心期刊(含《数字中医药与诊断》以及《DCM》)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专业学位研究生要以第一作者在正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硕士研究生为编委及以上(科普类著作,为副主编及以上),博士研究生为副主编及以上(科普类著作,为主编);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湖南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含1项)。
上述所获成果必须与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相关。
第六条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
可优先推荐:
1.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上以“湖南中医药大学”或“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单篇影响因子药学类≥4.0,医学类≥1.0;
2.在全国课外作品、社会实践、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中获全国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在科研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前三名者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排名为前五名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
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者;
2.在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院级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含两次)或警告及以上校内处分者;
3.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在学期间有其他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经查证属实者。第八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度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
1.参评当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2.参评当年请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4周者。
第九条对学术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
标准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供荣誉或成果等佐证
材料须以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身份在读研究生相应阶段取得。
第十一条在满足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的基础上,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博士研究生评分均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分标准进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开评选,名额分配适当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倾斜,学术学位占硕士研究生总名额的40%,专业学位占硕士研究生总名额的60%。
第三章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与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一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指导评审细则所制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研究生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思政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生科科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本人导师及学院推荐,向研究生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
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和推荐,确定本年度推荐名单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小组
会议,对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第十九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
相关人员,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第五章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奖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规定,按评
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
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中医药大学研函〔2012〕29 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修订《湖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